课程详情 学校简介 学校地址 网上报名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企业法规编制
不得以过激行为对抗单位的管理方案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专家评析】
劳动法钟永棣老师认为,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能会出台不同的经营管理方案,这些方案很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资双方均应认识到,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社会现象。此时,双方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企业可采取法定民主程序出台和实施新方案。劳动者可通过合理方式提出异议,与企业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但不应采取消极怠工、停工罢工、聚众闹事、破坏设备等过激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与企业对抗;否则企业有权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9月8日进入K公司处工作,在第一工段担任电焊工。2014年4月之前,王某领取计件工资。王某于2014年5月4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停工,未提供正常劳动。2014年6月3日,王某在要求公司辞退的人员名单中签名。同日,K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根据《员工手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员工观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节,王某陈述,K公司2014年5月出台新的工资分配考核管理方案,该方案大幅度提高了员工的生产定额,变相降低了员工的工资,员工不同意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双方为此于2014年5月4日起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王某亦将不同意的理由一一罗列并递交给了K公司,但K公司一意孤行,强行要求员工接受新方案并到岗上班,员工不同意,K公司即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认为,由于2014年5月4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双方处于协商阶段,故其无法正常工作,且公司为流水线操作,前一工段没有完成工作则后一工段也无法继续工作,故王某该期间不属于旷工或消极怠工。另,K公司于2014年5月4日推行新方案,但5月11日才形成职代会决议,且职代会的组成规模及人员构成亦不合法,不能代表全体员工的切实需求,故以此方式决议通过的方案显然是无效的。
王某为支持其诉请,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劳动报酬结算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二、三、四工段计件工资方案复印件、2013年二、三、四工段计件工资修订方案、2014年5月4日车间改革及工资分配考核管理方案、2014年5月8日K公司征求意见通告、2014年5月11日职代会决议及签到表、决议公告、2014年5月12、15日关于员工到岗工作的通知、2014年5月员工给公司的告知书及声明、员工关于考核管理方案的意见及八点意见、关于给予贾X等人通报批评的决定、关于与贾X等14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关于与郭X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与吴X杰、吴X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4年6月3日工会关于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回复、2014年6月3日手机视频及照片、报案笔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接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企业观点)K公司对此则陈述,双方在就车间改革及工资分配方案的推行发生争议时,王某并未采用正当的方式协商,而是于5月4日起以停工、拉闸等行为迫使K公司该日起停工停产,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王某仍以停工拒不劳动的方式意图迫使K公司接受王某的要求。K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严重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义务,故K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K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要求公司辞退的人员名单、员工手册及签收文件、关于给予贾X等人通报批评的决定、关于与贾X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与吴X杰、吴X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职代会决议、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短信通知、K公司大门考勤处录像光盘及书面记录单、车间改革及工资分配考核管理方案、工资明细表及工时工资统计表、各工段生产情况、110接警登记表、2014年5月4日在产整车折算计件工资计算方法、K公司多次向王某发送上班通知短信的公证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结算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庭审理笔录、职代会决议及决议通过的相应计件工资方案等证据材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本案双方虽因K公司推行2014年5月4日的《车间改革及工资分配考核管理方案》而引发争议,但争议期间劳动者仍应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就争议事项应当通过协商等理性的方式加以解决。然,王某却于2014年5月4日起采用停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等不当方式,在K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到岗工作,并告知不到岗工作的后果的情况下,王某仍未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王某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负有的最基本的义务。而王某又于2014年6月3日签名要求公司辞退。在此情况下,K公司于2014年6月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且K公司提交了致工会的解除通知及工会回复,证明K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通过民主程序。综上,K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无权获赔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
是一所由劳动关系实战专家、劳动法专业律师、资深企业管理顾问共同创立、专注于协助广大用人单位构建与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职业化服务机构。
我们以传播“和谐多赢、平衡发展”的经营理念为己任;致力于协助用人单位全方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构建劳动争议防范机制。
我们的使命——
协助广大企业单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防范用工风险,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我们的愿景——
成为国内最专业、最权威的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顾问机构!
我们的准则——
尊重谅解、诚信务实、专业专注、快速响应!
我们的队伍——
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劳动仲裁员、劳动法专业律师、资深人力资源管理顾问等。
我们的服务——
整合团队的智慧与力量,配备成熟的服务体系与执行策略!
我们的积累——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1000多宗,
设计30多个薪酬绩效管理方案,
担任200多家企业的常年劳动法律顾问,
主讲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类课程500多天,
审查、修改近500多家企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承办500多宗劳动法项目,如企业重组、搬迁、关闭、集体谈判、裁员、罢工等。
我们的沉淀——
我们长期、持续地专注于劳动法的研究、劳动争议的处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力求将劳动法的精髓、劳动争议的防范策略融会贯通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实现法律与管理的有机整合!
偶尔看看劳动法规文件,偶尔处理几宗劳动争议案件,对人力资源管理一知半解,或者是欠缺法律思维与法律功底的人士,均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劳动法律顾问!
企业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可能超过了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们希望,未来能成为贵司的最佳合作伙伴,为贵司的稳健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学校名称:广州劳律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固定电话:
授课地址:广州 预约参观